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對于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行為,相關部門有權進行處罰。具體的處罰措施包括責令限期改正;若逾期未改正,則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若有違法所得,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被吊銷生產許可證。
一、處罰流程
1.立案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發現鍋爐清洗涉嫌未經批準或未按規定擅自的違法行為線索后,會在15日內組織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需向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所有現場檢查情況和詢問調查都應如實記錄,并由當事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蓋章。
3.審查責任:案件承辦機構在調查結束后,將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及相關材料提交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初審后,案審會將對鍋爐清洗案件的管轄權、違法事實、證據、辦案程序、法律依據、當事人申辯事實及理由等內容進行全面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鍋爐清洗過程中未經檢驗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理由、處罰種類及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二、處罰信息公示
處罰信息公示通常不需要特別公示,但申請人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大廳的綜合受理窗口進行現場咨詢或電話咨詢。此外,申請人還可以向政務服務中心督辦科現場投訴或電話投訴,或在相關網站上進行在線咨詢投訴。如果申請人對鍋爐清洗過程中未經檢驗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鍋爐清洗過程中未經檢驗監督的行為,相關部門將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流程包括立案、調查、審查和告知等多個環節,并提供了多種渠道供申請人進行咨詢和投訴。